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6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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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 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科教〔2019〕19 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 号)文件, 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比例和金额如下表所示。
类别 等级 资助比例
(所在年级)
金额
(元/年)
研究生
一年级
统一标准 100% 6000
 
研究生 二、三年级
一等 10% 12000
二等 20% 8000
三等 50% 5000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 规定学制年限内在籍在校已注册。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办法
第五条 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成立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的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院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分阶段进行,实行动态评价,分别为首次评定、第二次评选和第三次评选。
1. 首次评定
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初进行,评选结果适用第一学年。 
2. 第二次评选
在第二学年初进行,评选结果适用第二学年。各学院严格控制评选的等级比例,根据研究生第一学年(至当年参评时)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占比分别为 40%、60%,思想政治表现实行一票否决制。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学位课平均绩点×40%+ 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60%。
3. 第三次评选
在第三学年初进行,评选结果适用第三学年。各学院严格控制评选的等级比例,根据研究生前两学年的学习成绩,第二学年
(至当年参评时)的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
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占比分别为 10%、90%,思想政治表现实行一票否决制。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 = 学位课平均绩点×10%+科研成果及学术竞赛成绩×90%。
4. 第二、三次评选时,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思想政治表现等由各院评审委员会认定。
5. 第二、三次评选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1) 有旷考行为;
(2) 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数超过所选课程 1/3(含);
(3) 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数超过 3 门(含);
(4) 未办理手续,自行出国或出境;
(5) 有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有校纪处分,有其它纪律处分。
6. 第二、三次评选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评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降一等级:
(1) 无旷考行为,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数不超过所选课程  1/3;
(2) 无旷考行为,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数少于 2 门(含)。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各年级获奖分配名额评审,不得超出名额。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学院自行制定的评选细则须在评选前,告知本学院所有参评研究生,并向校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条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
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答复内容需书面记录,并报备校领导小组。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需在评审年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研究生。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评审、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复学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已发放的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年度申报材料造假;
2. 学术行为不端,弄虚作假、虚报科研成果者;
3. 有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者,有校纪处分者,有其它纪律处分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金额、比例按照报考当
年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沪工程研〔2018〕14 号)同时废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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