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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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 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 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 50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辽财教〔2014) 37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19号) 有关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 好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学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 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 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 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按照一定标准与比例给予 的补助资金和学院追加投入两部分组成。所需资金根据预算管理 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
第五条 学院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 等、二等两档,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进行分类评选。覆盖面总 比例为百分之三十五,一等为百分之十,奖励标准为9000元;二 等为百分之二十五,奖励标准为7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 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同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 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 按期完成并通过各培养环节;
(六) 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各门课程及格, 平均分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八条 加分项目与分值(须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 在读期间在科研、艺术创作、“三助”工作中成绩优异表现突 出的研究生将予以加分。加分项目与分值如下:
1.科研成果加分:
(1) 在“A"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分/篇); 注:CSSCI及以上
(2) 在“B"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分/篇); 注:除中央音乐学院其他十所音乐学院学报
(3) 在“C"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分/篇);
注:各具备艺术类培养资质的双一流高校学报或省级音协、 文联主办的学术期刊
(4) 在“D”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分/篇);
注:非艺术类高校学报或省音协、省文联主办的学术期刊(半 月刊)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复印件5份。
対 (5)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国际会议15分/次、国内会议 10分/次)。须提供会议通知、会序、宣读的论文复印件5份。
2.参加重大专业比赛获奖加分:
(1)在国家政府类比赛决赛获优秀以上奖项(100分/项);
 注:文华奖、荷花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桃李杯舞蹈(展 演)
(2)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国际A、B类比赛决赛获优秀以上奖项(100分/项),其他国际比赛不予认定;
(3) 在各艺术相关专业学会主办的国家级专业比赛决赛优秀 以上奖项(10分/项);
(4) 在各艺术相关专业学会主办专业比赛省级预选赛、省级 学术类各相关专业学会主办的专业比赛获优秀以上奖项(5分/项);
(5) 在学院举办的鲁艺杯比赛和全国其他十所音乐学院主办 的专业比赛获优秀以上奖项(5分/项);
(6) 在市音协主办的专业比赛获优秀以上奖项(2.5分/项)。 以上比赛以团体为单位参赛的选手按相应条款70%赋分。 *所参加重大专业比赛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份。
3.艺术创作成果加分:
(1)在国家级单位举办的重要文艺演出中担任独(重)唱(奏)、 主演、指挥、编导者(加10分/次),在央视或省级卫视播出以 第一作者创作的大型艺术作品(加10分/部);
(2) 在省部级单位举办的重要文艺演出中担任独(重)唱(奏)、 主演、指挥、编导者(加7分/次),在央视或省级卫视播出以第 一作者创作的中型艺术作品(加7分/部);
(3) 在市级单位举办的重要文艺演出中担任独(重)唱(奏)、 主演、指挥、编导者(加4分/次),在央视或省级卫视播出以第 一作者创作的小型艺术作品(加4分/部);
(4) 在学院举办的重要文艺演出中担任独(重)唱(奏)、 主演、指挥、编导者(加2分/次);
(5) 在区级单位举办的重要文艺演出中担任独(重)唱(奏)、 主演、指挥、编导者(加1分/次)。
注:重要文艺演出是指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深入实施文 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服务经济文化建设的艺术实践活动。*文艺演出以第一主办单位为准。须提供录像光盘2份,节目
(曲目)单原件及复印件5份。
4. 参与“三助”工作加分(每学期2分);
*须提供“三助”登记表、科研立项审批表或科研结题证书、 课程表或授课纪录、工作鉴定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份。
5. 符合参评条件的特困生加分(5分);
6. 其他奖项及荣誉参照以上加分标准与相应要求。
第九条计分办法
1. 以学习课程的平均分做基础排序;
2. 根据加分项进行加分;
3. 按上述两项的合计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4. 如遇分数相同,再以学位课程的平均分进行第二排序、学 习课程的总分进行第三排序,按此类推决定名次。
第十条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材料下一年度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评奖活动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3.考试作弊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拖欠学费者;
6,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
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与学院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主 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 有关规定,负责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情。
第十五条步评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提交学院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对参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状 况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 示阶段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资金管理及评审监督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一次性以银行卡的方式 发放到学生手中。根据辽宁省统一的工作安排,每年按时将学业 奖学金发放情况(包括人数、等级、标准等信息)报送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 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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