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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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 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 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 342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 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津教委办〔2014) 69号) 要求,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 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以上级文件 为准。
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
(三) 参评学年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 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 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 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我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 督我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机构设在研究生院,负 责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 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院研究生奖 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审 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学生 工作的副书记、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 备案并予以公布。
各学院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研 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条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 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 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 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 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一
(三)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 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由天 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名额时,在各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单 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 斜。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经校研究生奖助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研究生院下达到各学院。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 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根据当年的具体要求如实 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 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 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 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 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 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 决。
第十七条各学院根据每年的具体通知要求,在评审工作结 束后,须将评审工作情况、《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 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院统一汇总后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于每年收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当年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 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设立专账、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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