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8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天津城建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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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教〔2012〕39 号)、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办〔2014〕69 号)和《天津市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4〕53 号),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 2020 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时间为每年 9 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无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必修课出现过不及格科目;
(四)参评学年未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无故不交纳学费和延期毕业者;
(六)参评学年有其他违规经查证属实的行为。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及评审条件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依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业绩条件:
(一)一年级入学初试成绩特别优秀;二年级上一学年学位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特别优秀;相同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发表、取得科研成果或奖励者优先;三年级上一学年成绩优良,理工类各学科应在 6 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其它各
学科应在 7 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获得国家
专利、软件著作权 1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1 项并具有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
(二)相同条件下,为学校、社会做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的硕士研究生优先;在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高分者优先。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九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为 100,实现全覆盖。
第十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 其中第一志愿考生或本科毕业于原 985、211 院校的考生获得一等奖学金,其他考生获得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 8000 元;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 4000 元。
第十一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档次。奖励标准及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 10000 元,获奖比例为 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 8000 元,获奖比例为 5;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 5000 元,获奖比例为 10
四等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 3000 元,获奖比例为 83
注:各学院四个等次学业奖学金名额,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一)一年级学生,按照生源作为评选依据;二年级学生, 按照上一学年学位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科研成果或奖励作为评选依据;三年级学生,按照上一学年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科研成果或奖励、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作为评选依据。
注:论文、科研成果或奖励等业绩材料均截止到当年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下发日期。
(二)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做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荣誉者优先;在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竞赛中获奖者优先;二年级,有学术论文发表、取得科研成果或奖励者优先。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别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7-9人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任委员。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七条 申请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价意见。
院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候选人)名单后,应在本学 院内进行公示。国家奖学金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业
奖学金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学生申请材料在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初评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业奖学金的初评结果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审定结果报送 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当年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申报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作为评定研究生奖学金业绩的论文、专利等成果,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天津城建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奖励、竞赛等成果应以天津城建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有成果应为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但申请奖学金的成果材料仅能在一个参评学年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奖助政 策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 装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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