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导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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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导师: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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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导师:刘俊海 正文

 

►个人简介
刘俊海
民商法博士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www.chinacapitallaw.com)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


►教育背景
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
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
1995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商法经济法研究工作。


►研究领域
主要研究专长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商法经济法前沿问题。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参加立法机关组织的专家座谈会,并多次向立法机关提供咨询建议,多项立法建议被采纳。独立承担或主持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项目。


►社会兼职
1.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2.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3.中宣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
4.中国法学会理事;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7.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KLRCA);
8.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VIAC);
9.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10.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库专家;
11.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12.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
13.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1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15.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17.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
18.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
19.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
20.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21.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22.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2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委员;
24.《中国证券报》专家学术顾问;
25.《法制日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
26.《检察日报》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
27.《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宣传顾问;
28.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点评嘉宾;
29.第一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30.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31.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32.河北大学兼职教授;
33.华侨大学兼职教授;
34.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杂志编委;
35.《环球法律评论》编委(2002-2006)
36.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37.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38.教育部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
39.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学术委员会委员
4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41.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42.北京市评标专家


►荣誉奖励
1.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2.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3.2008年,被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评为“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最佳宣讲奖;
4.2008年,入选“2008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 2009年1月14日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2008(第二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研究报告》);
5.2006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的《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一等奖。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
6.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荣获金鼎奖(一等奖);
7.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
8.2001年,《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the Ralphe Bunche Award),该奖为国际商法论文一等奖。
9.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10.2008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部级奖)二等奖;
11.2008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在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部级奖)评选中获得专著类三等奖;
1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度青年教师学术交流优秀奖。
1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年度青年教师教学优秀奖。
14.2009年,《现代公司法》一书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15.2006年,《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16.2006年,被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委讲师团评选为北京市第16届“灵山杯”优秀报告(党课)二等奖;
17.2005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的《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获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18.2005年10月,获得《中国消费者报社》颁发的“三一五文化贡献奖”。
19.2004年,《站在理论的前沿》获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消费者报》社与《我与消法》征文一等奖。
20.2003年,《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责任》获民政部“民间组织理论研究优秀论文奖”。
21.2001年,《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22.2001年,《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优秀科研成果奖。
23.2000年,《股东权保护概论》一书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第三届青年优秀科研成果专著三等奖;
24.1998年,刊登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的《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
25.1992年,《论证券交易立法的若干问题》获中国政法大学四十周年校庆研究生有奖征文一等奖。


►代表性成果
一、代表性学术专著
1.《公司法学》,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ISBN978-7-301-12193-1, 2008年8月版;
2.《现代公司法》,独著,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8508-8,117.8万字,2008年7月版。该书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
3.《公司法》,独著,名校名师讲义系列,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9787509305348,2008年6月版;
4.《物权法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副主编(王利明、祝幼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独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010年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部级奖)二等奖;
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1997年出版,2004年修订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和全国青联举办的“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评选中荣获金鼎奖(一等奖); 2008年获得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部级奖)二等奖;
7.《公司的社会责任》,独著,补白性著作,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该书于2001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优秀科研成果奖;
8.《商法经济法热点案例评析与立法问题》,独著,论文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独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译著,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 978-7-301-12623-3,2007年8月第一版;
11.《中国法学家访谈丛书》,昆仑出版社,2000年版;
12.《股份制企业法律知识概述》,独著,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规范的证券市场--证券的法律分析》,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经济法原理》,合著,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5.《法律的未来:信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英),主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
16.《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合著,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
二、代表性中英文学术论文
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若干问题研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11年第8期;
2.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Legal Framework After 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in 2005”,co-authored with Knut Benjamin Pissler. 该文提交2010年国际比较法大会,并发表在社会科学研究网上: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695888。
3. “Director's Duty of Diligence and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n China”,提交2010年6月25日至26日在德国弗莱堡大学召开的“法律与法律现实:中德私人诉讼的程序实现对话”国际研讨会(Symposium "Law and Legal Reality - A Chinese-German Dialogue on the Procedural Realisation of Private Claims", Freiburg,25th and 26th of June 2010)。
4.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 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 Volume 2002, Number 1. LENGTH: 24908 words.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
5.“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November,2002, 35 Vand.J.Transnat'l L.1545. Co-authored with Prof.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
6.“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 held in Leiden, 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1997.
7.“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 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2003.
8.“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 Norway, in November 1997.
9.“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 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the University of Oslo, 1997.
10.“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 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 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1998.
11.“Legal reforms in China”, Governance ,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 India and Russia, Jean-Jacques Dethier (e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pp. 373 – 405.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o. 13, 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 Bonn, September 1999. See, http://www.zef.de/zef_englisch/f_publ.html1. 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 India and Russia”, 3-4 May 1999, 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 Bonn University.
12.“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 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 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 held in Bangkok, Thailand, 19-20 November, 2001.
13.《论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14.《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
15.《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16.《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17.《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
18.《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19.《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
20.《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21.《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22.《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2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
24.《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25.《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26.《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
27.《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
28.《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
29.《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
30.《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
31.《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
32.《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
33.《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34.《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
35.《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36.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7.《我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
38.《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39.《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
40.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
41.《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我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
42.《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43.《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44.《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
45.《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
46.《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47.《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
48.《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
49.《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
50.《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
51.《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52.《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
5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
54.《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55.《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
56.《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
57.《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
58.《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59.《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60.《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
61.《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62.《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
63.《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
64.《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
65.《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
66.《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67.《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68.《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69.《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70.《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71. 《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7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
73.《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
74.《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
75.《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
76.《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
77.《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
78.《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
79.《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
80.《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1.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8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
82.《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83.《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
84.《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
85.《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
86.《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
87.《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88.《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89.《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90.《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91.《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
9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93.《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
94.《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10期转载;
95.《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
96.《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
97.《市场化成熟度标杆——我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98.《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
99.《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
100.《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
102.《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103.《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104.《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
105.《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106.《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
107.《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108.《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109.《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
110.《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111.《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
112.《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
113.《我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
114.《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http://www.lawstar.com.cn);
115.《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116.《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
117.《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
118.《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119.《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120.《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21.《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122.《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
123.《我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
124.《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125.《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126.《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
127.《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128.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
129.《我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130.《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
131.《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132.《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沪),1995年第8期;
133.《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
134.《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135.《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沪),1995年第8期;
136.《我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137.《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
138.《我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139.《“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
140.《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
141.《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
142.《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
143.《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
144.《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145.《论我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
146.《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
147.《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
三、代表性学术著作
1、论文《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公司法的修改是十届人大期间的重要立法项目。公司法在立法技术上和制度设计上何去何从,是大改、中改,还是小改;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否需要并轨;公司自治与政府干预、司法干预的关系如何解决,都值得研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一文系统回答了这些问题。他主张全面修改《公司法》,认为新《公司法》应坚持公司的法人性与营利性;承认公司的社会性,确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抛弃社团性,承认一人公司。建议立法者更加尊重公司自治、公司自由、公司民主和公司权利,大幅减少国家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张大胆引入授权资本制,改进资本维持原则,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明确验资机构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民事责任,原则上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主张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与公司立法的并轨,赋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法院和仲裁机构应积极受理公司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公司纠纷案件。其中,一些建议被新《公司法》采纳。
2、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该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危机的爆发;腐败、低效、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尊重型干预、保护型干预、调控型干预、促成型干预和给付型干预。主张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2004年初,党和国家决定将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作者5年之前提出的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革建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论文《我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一文主张要从根本上避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制度叠床架屋,减少监督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如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薪酬、重复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应从制度上革除当前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格局;为使独立董事的声音不被内部董事和关联董事吞没,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席位,至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简单多数(第五种模式),还是绝对多数(第六种模式),都应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以及市场的自由选择;为确保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利益负责,《公司法》应确认独立董事对广大股东的报告和说明义务,打通独立董事与广大股东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4、专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004年修订版
股东权的保护问题关系到现代企业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以专题著作形式对此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系统性的研究,并对我国立法上应如何因应提出了作者的主张和建议。该书详细阐述了股东权与物权、债权的关系,认为股东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种新兴的民事权利。
在比较了物权模式、债权模式和股东权模式等三种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的基础上,认为股东权模式是国家所有制在投资领域的最佳法律实现方式。作者认为,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警惕国有资产流失;建议早日把国家股推向二级流通市场,并慎重选择国家股代理人。为明确国家股东权的法律地位,认为《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有欠严谨,应予删除。
鉴于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弱势地位,作者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针对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现象,提出了构建股东诚实义务的学说。为保护中小股东监督和制衡经营者与控制股东的积极性,主张新公司法承认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允许中小股东为捍卫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失信的当事人提起诉讼。针对1993年《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不能查阅会计帐簿的缺憾,主张新公司法允许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以加大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
对于股东权变动的效力,主张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具体说来,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投资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鉴于一人股东很难慎独自律,作者首次在法学界提出对一人公司的股东采取法人格滥用推定的立法态度,推定一人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允许一人股东举反证推翻。以上立法建议多被2005年新《公司法》采纳。书中有关论述还先后被国内外许多学术论文或著作引述。
5、专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该书首次在我国公司法学界对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国外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理论与实践、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论和解释论、落实董事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义务、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监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认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紧密相连。对公司的传统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既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性;主张董事会决策既要考虑股东利益,也要考虑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公司既要履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要履行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主张立法规定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机关,包括职工董事制度、消费者董事制度和环境保护董事制度。为使我国职工参与制度更有实效,建议取消职工监事制度,实行统一的职工董事制度,并将职工董事的具体比例法定化。主张我国立法摒弃只按公司投资者的所有制性质决定职工参与程度的保守态度,改采以公司规模和雇工人数为准。该书出版后,受到国际劳工组织北京代表处、国内学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立法建议被2005年新《公司法》采纳。
6、译著《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这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翻译欧盟公司法指令的译著,是国内公司法同行研究欧盟公司法的重要文献资料。其严谨性、准确性受到同行高度评价。对于推动我国公司法学界对于欧盟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的比较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7、独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认为,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如果说宪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公司法则是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作者认为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该书结合作者多年研究公司法改革的学术成果及其参与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过程,对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在立法层面的争点问题和操作层面的解释难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权威诠释。
8、译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本书是对公司法领域所作的精要分析。作者们的立论前提是各国公司法都要解决以下三大基本代理问题:经营者对股东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股东群体对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与雇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各国都必须在纷繁复杂的公司内部关系及其与产品、劳动力、资本与控制权市场的互动关系中解决以上三大问题。作者们的核心观点是,各国的公司形式大同小异;更令人惊讶的是,各国为了解决三大代理问题往往在相同的备选法律策略中作出选择,尽管选择的策略并不雷同。本书阐明了欧洲主要国家、日本和美国如何以及为何在解决特定公司法问题时有时选择了相同的法律策略,而有时则截然相反。在对代理问题和法律策略作了简要概述后,本书探讨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接下来,本书探讨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合并、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行为问题。最后,本书分析了友好收购、敌意收购和资本市场规制问题。
10、独著《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011年再版。
这是一部体系化的公司法学术著作。该书围绕公司法总论、公司设立、公司自治、公司资本、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治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重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特殊类型公司、公司终止、外国公司与公司争讼等内容进了深入探讨。该书覆盖了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法律制度,并就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进行了探讨。该书既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也有较强的实务指导作用。


►代表性项目
1.中国法学会省部级课题《股份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研究》CLS(2011)C19; 2.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09SFB1007); 3.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2009JJD820009); 4.教育部2009年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课题《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5.教育部2008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弘扬股权文化,完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6.中国人民大学985课题《完善我国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主持人(2008年); 7.住友财团2008年度亚洲地区日本研究资助计划课题《中国公司赴日本上市的法律问题研究》主持人(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规范、健全、发展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05CFX013)课题主持人。2009年3月12日,该课题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鉴定为优秀成果; 9.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社会法基本理论研究》课题主持人; 10.独立承担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资助的研究项目《欧盟公司法及其对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启示》; 11.独立承担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公司集团法律制度研究》; 12.独立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课题《证券交易所法律地位比较研究》; 13.受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之邀,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资产优化机制研究》,负责撰写《企业并购重组的法律监管体系》部分; 1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法原理》课题组成员;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课题组成员; 16.科技部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科技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研究》课题组成员;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工商行政管理对电子商务秩序的有效监管研究》课题组成员; 18.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研究》课题组成员; 19.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的《证券市场中的诚信体系研究》课题组成员; 20.商务部《WTO政府采购协定》专家研究组成员; 21.亚洲开发银行(ADB)《中国公共债务管理研究项目》法律咨询专家; 2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调研》课题组成员; 23.福特基金会赞助的《中国与经济全球化》课题组成员; 2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委托的《证券执法合作机制研究》(2006年至2007年)课题主持人。


►其他
一、国家经济立法和政策研究活动
1.2004年至2005年,作为核心咨询专家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很多建议被采纳;
2.2005年11月23日,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
3.2006年2月26日,参加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修改专家座谈会,并提出立法建议。
4.应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邀,于2003年3月31日参加《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家座谈会》,并提交书面研究报告,主张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
5.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3年7月11日向全国政协常委会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的专题发言,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难点问题发表学术见解。认为,公司法、证券法与证券市场既要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6.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交了《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计3万字。其中多项建议被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采纳。
7.为《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提出了“要强调保护供应商权益”、“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等观点,被2002年6月颁布的《政府采购法》采纳。
8.自2002年开始,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
9.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于1995年11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独资公司条例草案》试拟稿,并作为主笔起草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2万字。
10.受原国家计委之邀,作为《固定资产投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于1988年参与起草《固定资产投资法》;
11.对《证券法》、《食品卫生法》、《统计法》和《反倾销条例》等草案提出立法建议;
12.受深圳经济特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于1998年独立撰写了《深圳经济特区独资企业条例(草案)》的起草大纲,并参加撰写《深圳经济特区商人条例(草案)》。该条例于1999年颁布;
13.独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学者建议稿》(中英文对照),该建议稿与《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学思考》一文系王家福与胡康生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邓小平法制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子课题;
14.应国家工商总局之邀,于2004年1月12日参加《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该规定已发布实施;
15.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西部开发促进法草案》起草小组咨询专家;
16.应信息产业部之邀,于2004年1月17日参加《电信卡管理有关问题专家咨询会》,并提出政策建议;
17.应商务部之邀,于2003年10月参加《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8.应中国银监会与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3年6月参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改稿》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19.应财政部之邀,于2004年9月参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0.应中国银监会之邀,于2004年8月参加《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和《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1.应国务院法制办之邀,于2005年7月参加《电信法草案》专家论证会,并提出修改建议;
22.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4月13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专题座谈会。
23.应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邀,于2005年5月30日出席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举办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研讨会,提交《加强与繁荣社会法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论文。
24.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3年12月4日参加“完善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
25.应中国证监会之邀,于2004年5月21日参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权利性质”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专家建议,主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
26.应最高人民法院之邀,先后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时股民保证金是否应当优先取回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等民商法领域重要司法解释和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论证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27.2006年6月28日,出席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主办的“西部开发促进法中-加国际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28.2007年5月16日,出席财政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专家座谈会”,并就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表了专家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法既具有节约采购资金、培育政府采购市场的经济功能、遏制腐败的政治功能,也具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功能,主张进一步重视社会政策的立法价值目标。
29.2007年6月19日,出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理论研讨会”,并以《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药品安全问责体系》为题作了专题发言。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联动监管机制,切实扭转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监管现象。还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 《制药企业社会责任导则》,强化制药企业的社会责任。
30. 2007年6月28日,出席中国工商学会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并发表了《建设服务型法治工商》的演讲。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和创新要瞄准服务型角色定位。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首要服务就是尊重型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尊重企业 的首创精神,放松不必要的经营范围管制和股权出资限制;要提供规范快捷的市场准入服务,取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设定的不必要门槛;要提 供保护型服务,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交易公正、交易迅捷和竞争公平;要提供行政指导服务,对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善意提醒。还就打造法治工商的六大原则 进行了阐述。
31.2007年11月20日至21日,出席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昆明召开的经济立法规划座谈会,并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商事立法》为题作了专题发言。他认为,完善商事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方 略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主张进一步提高商事立法质量,重视商事立法的统一性、逻辑性、民主性、前瞻性、竞争性和可诉性。建议立法机关根据科学发 展观的要求,对现行立法文件中有悖公平正义价值的条款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他还对制定商事登记法、推进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32. 2008年1月25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商务部条法司、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国事务所在宁波召开的“公司诉讼以及公司纠纷案件非诉程序研讨会”。指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建立健全公司决议瑕疵救济机制对于维护股东权利、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解释既要强调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保护股东的诉权,也要设计相应的股东滥权防弊措施;既要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又要兼顾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既要注重公司决策效率的维护,又要遵守交易安全的法律底线。
33.2008年3月17日,出席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家研讨会”,主张《国有资产法》的主要立法任务是确认和保护国家股东权。建议将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对企业出资后形成的股东权益,包括参与重大决策、选 择管理者以及分取利润等民事权利。至于国家基于公共政策对企业提供的专项拨款主要具有政府采购的性质,不宜由《国有资产法》调整。还就《国有资产法》对二级企业的法律监管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34.2008年4月7日,出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召开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会,认为我国对外国公司来华设立代表处应当采取允许与鼓励的态度,以扩大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积极推进经济的全球化;同时应当完善公司登记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的合作监管机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5. 2008年4月16日,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规划工作专家座谈会”,并就完善商事经济立法项目发表了专家意见。
36.2008年5月5日,出席中国法学会与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在友谊宾馆联合主办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并发表了修改意见。
37.2008年5月22日至23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38.2008年7月29日至30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39.2008年 11月25日上午,出席中欧司法研讨会,并发表了公司社会责任演讲。认为,既要强化发展中国家的供应商的 社会责任,也要强化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政府应当运用政府采购等手段鼓励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40.2008年11月26日,出席了中国证监会举办的“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围绕立法工作的思路和重点、执法体制和执法模式的完善以及司法环境的优化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41.2008年12月2日,出席全国总工会举办的“纪念厂务公开推行10周年座谈会暨企业民主管理高层论坛”,并宣读会议论文。
42.2009年3月18日,出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3.2009年9月9日,出席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规范化与一人公司制度”座谈会。认为,鉴于大多数高校资产管理公司是高校作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范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重大现实意 义。建议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保持严格的法律界限。从长远看,可以积极探索高校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多元化试点。
44.2009年10月15日至16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5.2009年10月29日,出席全国政协组织召开的“新形势下社会和谐与稳定”研讨会,并在会上做了《构建群众维权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的发言。
46.2009年10月29日,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专家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
47. 2009年11月27日,出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办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审核工作研讨会,并就《联盟组织形式审核专家工作手册》和《协议书范本》的完善发表了意见。主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主体不应当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囊括方兴未艾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并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发表了学术见解。
48.2009年12月17日,出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研究论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而在北京瑞海姆田园度假村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并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立法得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等内容发表了修改意见。
49. 2010年1月14日,出席国务院国资委召职工董事制度研讨会。认为,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制度对于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都有积极作用,堪称民主治理工程、企业和谐工程。认为,职工董事 既具有董事的一般性,也具有职工董事的特殊性。职工的实际要对职代会负责,又要有自己的独立专业判断。他还就职工董事的薪酬制度和职工董事的诚信义务发表了专家意见。
50.2010年2月3日,出席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座谈会,并从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立法理念,基金会的设立与治理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发表了专家意见。
51.2010年4月21日,出席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召开的外资合伙立法效果评估座谈会,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了意见。他主张加大外资合伙制度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 制度,推动外资合伙制度的顺利实施。
52.2010年4月22日上午, 出席国家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召开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程序研讨会”。认为,在公司合并与公司分立登记实践 中,无论先行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还是先行办理新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都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他建议公司登记机关通过纵向授权或者横向委托的方式确定由一 家公司登记机关统一负责公司合并或分立的登记手续。他还就公司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核定、分公司及其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归属的变更、公司合并分 立等几种异议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53.2010年12月7日,出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草稿)》专题研讨会,并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研究咨询工作组副组长。
54.2011年3月31日,出席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立法座谈会。并就《旅游法草案》中的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发表了专家意见。主张将旅游者改称旅游消费者,并从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多角度规定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55.2011年4月28日,出席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举办的食品安全监管座谈会,并就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见解。
56.2011年5月17日,应邀出席中纪委举办的“违纪股票处置问题”座谈会,并就违法违纪行为人违纪取得的股票的变现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57. 2011年5月25日,出席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经营”座谈会。就会计事 务所的混业经营、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制改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58.211年6月3日,赴深圳出席交易制度创新研讨会,并就《交易的本质和市场的界定》发表了专题演讲。
59.2011年6月13日,应邀出席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的“国家与国有企业法律关系”研讨会,就国家股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法 律法律关系发表了专家意见,并就国外某法院管辖的国外某公司诉我国某国有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国家享有豁免权的法律问题起草了专家证词。
60.2011年6月15日应邀出席国家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课题座谈会,欣然接受了国家工商总局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草案及其立法理由书》课题,并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起草的指导思想和课题的研究思路发表了专家意见。
61.2011年6月27日至28日,应邀出席最高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专家座谈会,并就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发表了专家意见。
62.2011年7月6日至7日,应邀出席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专家论证会,并就该条例的立法名称、调整对象和制度设计发表了重要的学术观点。
63.2011年7月12日,作为专家组副组长应邀出席了由商务部主办的《网络零售管理办法》起草专家论证会,并就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制度设计发表了专家意见。
64.2011年7月14日,应邀出席了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会议,并就鼓励职工持股、健全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等问题法律专家意见。
65.2011年8月7日,应邀出席国家广电总局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召开的国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组建专家论证会,就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中心与国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梳理发表了专家意见。
66.2011年8月24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经济日报》“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座谈会”,并发表专家意见。他认为,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并从完善诚信数据库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降低维权成本等方面 提出了对策性建议。
二、国际学术交流
自1996年以来,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出席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1.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课题为公司的社会责任;
2.1998年9月,受欧盟资助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研究课题为欧盟公司法;
3.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资助,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研究课题为美国公司法;
4.1998年12月赴香港参加“第四届亚太经济法论坛年会”,提交《强化公司董事责任的若干思路》(英文)。
5.1999年5月赴德国波恩大学参加“中国、印度与俄罗斯的管理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中国的法制改革》(英文)。
6.2000年,译著《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2000年,为美国罗伯特·汉米尔顿的《公司法》(英文版)作注,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8.2001年11月赴泰国曼谷参加“东南亚地区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中国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英文)。
9.受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委托翻译了《政府采购法草案》(2001年8月8日征求意见稿)。
10.2002年4月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亚洲公司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公司治理》(英文)。
11.2002年10月赴日本东京参加“亚洲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法院在解决民商纠纷中的作用》(英文)。
12.2003年7月,应邀赴我国台湾地区参加韩忠谟教授基金会主办的《两岸公司法学术研讨会》,就《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与《中国大陆的有限合伙制度》发表了演讲;
13.2004年,主译的《法律的未来:信息技术对法律的挑战》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4.2004年9月19日至23日赴越南河内参加UNDP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中国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的案例分析》。
15.2004年11月2日至9日赴芬兰参加 “中芬破产法研讨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破产法的争议问题》。
16.2005年3月14日至17日赴新加坡参加 “亚洲银行家高峰会”,并发表英语演讲《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与公司法改革》。
17.2007年2月22日至24日赴日本参加同志社大学主办的 “中日韩现代公司法新课题”国际研讨会,并发表演讲《中国新公司法框架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18.2007年3月30日,出席由OECD(国际经合组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共同举办的“中国公司治理政策对话会”。指出,中外各国公司治理相比既具有个性,也有共性,但总体而言共性多于个性。各国公司治理都要解决大小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人 与公司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当具有透明度、民主性、和谐性,弘扬股权价值,强化社会责任。
19.2007年5月28日,应邀赴我国澳门地区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办公室主办的《修订商法典工作坊》,就《公司治理制度与实务》发表了演讲;
20.2007年6月7日,出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韩国开发研究院在北京饭店共同举办的“结构调整与经济变革背景下的国家政策与企业战略中韩企业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企业法制环境改革和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的主题学术演讲。着重介绍和评论了中国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兴业、优化公司治理以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谈到新公司法大幅下调最低注册资本、 废除转投资限制的积极作用时,提醒投资者谨记扁平化的投资智慧,避免投资链条过长导致的失败公司家族。
21.2007年6月29日,出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与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举办的“二OO七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国际论坛,并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经营环境》为题发表演讲。
22.2007年7月至8月,应邀赴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教授,用英语讲授中国公司法;
23.2007年10月1日至4日,刘俊海教授应邀出席了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举办的“2007年中国公司与税收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国公司治理制度与董事责任》、《中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的学术演讲;
24. 2007年10月19日,出席由司法部和法国驻华使馆共同举办的中法“法律安全为经济发展服务”研讨会,并在“困境中的企业”单元发表了题为“中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创新”的学术演讲。他介绍了中国公司重整制度的设计理念,并就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主体、公司重整计划的 通过与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等制度在操作层面存在的争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中国公司重整制度与法国的公司保护法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25.2009年7月至8月,应邀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作访问研究;
26.2010年1月24日至28日,应邀赴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与商学院作公司法专题讲座;
27.2010年5月4日至7日,应邀出席了新加坡腾福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中国公司法研讨会,并发表了题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学术演讲;
28.2010年6月24日至27日,出席弗莱堡大学东亚法研究所举办的国际研讨会,并发表了《董事的勤勉义务与股东代表诉讼》的英语论文,并回答了听众提问。
29.2007年,主持翻译的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六国公司法专家联袂撰写的《公司法剖析》一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30.乌克兰《公司所有权与控制》(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杂志编委。
三、其他商法学术活动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指导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百余篇,并多次应邀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博士生论文答辩。
多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宣讲公司法和证券法。从2006年到2008年,先后三次参加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2006年9月26日,前往昆明,为云南省省直机关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市场经济法治”的法制讲座。2008年5月23日,前往北京,为中央和北京市国有企业作“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法制讲座。2008年7月2日,前往福建泉州,为泉州市委和市政府作“优化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的法制讲座。1999年11月,先后应邀给山西省委与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等部门作《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的学术报告。2008年4月18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作股权出资的学术讲座。
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和(三),)的专家论证会,并应邀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遇到的疑难法律案件(包括民事、商事和行政案件)发表专家意见。
多次为法院系统宣讲公司法和证券法。自1998年以来,作为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数十次在国家法官学院为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庭长和审判员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受到好评。自1998年开始,先后赴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重庆、福建、河南、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作公司法审判实务的演讲,并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中级人民法院授课。
多次为仲裁机构讲授公司法和仲裁员的裁判思维。2005年12月与2006年5月,两次应邀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讲授新公司法对仲裁实务的影响。多次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公司法专题讲座,并长期为新任仲裁员讲授《仲裁文书的写作规范与仲裁员的裁判思维》。2008年3月27日下午,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的2008年第三期仲裁员沙龙作《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的演讲。2008年8月28日,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年第八期仲裁员沙龙作了题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前沿问题》的专题演讲。2011年6月23日上午,应邀赴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做了《公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的学术讲座。
多次为律师界做公司法与证券法专题讲座。多次应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南京市律协、重庆市律协、贵州省律协、江西省律协等律师协会的邀请,为广大律师讲授公司法专题讲座。2007年9月1日至2日,出席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并就广大律师关注的娃哈哈—达能之争的法律关系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发表了演讲。认为,法律不仅是斗争和诉讼的艺术,更是构建和谐、走向合作的艺术。主张律师界和企业界应当认真研究娃哈哈—达能这一标本案例,进而萃取出鼓励投资兴业、拓展律师服务领域的法律“营养素”。
多次为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宣讲公司法。多次为国务院国资委、广东省国资委、北京市国资委举办的国有企业高管讲授公司法和证券法,并多次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央汇金公司、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华北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电信、五矿集团、光大集团、粤海集团、中诚信托等大型国有企业讲授公司法。并多次为长江商学院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与美国斯坦福大学举办的“企业新领袖培训项目”讲授商法和公司法。多次为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企业家培训讲授公司的社会责任方略。
自1998年以来,还应邀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四川大学、河北大学、深圳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西北民族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高等院校作商法学术讲座。
多次应中国证监会邀请,为中国证监会党校讲授《公司法》与《证券法》等课程。多次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讲授《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密切跟踪新兴商法问题,并结合商法基本理论,多次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日报(China Daily)、中国证券报、财经时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消费者报、南方周末等大众传媒就重大商法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学术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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