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

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体系主要包含入学奖学金、研究生补贴补助、国家奖学金等,小编为各位同学整理的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信息如下,供各位了解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政策、评选条件和奖学金什么时候发等常见问题,以便快速了解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的各方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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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17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激励我校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第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设置类别、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设置类别 等级 评定比例 发放标准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 / 100% 6000元/学年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5% 12000元/学年/人
二等 10% 8000元/学年/人
三等 40% 4000元/学年/人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6000元/学年/人
二等 20% 4000元/学年/人
三等 50% 2000元/学年/人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处处长、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研究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制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申请者须为上海市地方普通高校招收和培养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四条 有意愿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申请时所填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相对应)获得,且不得在本奖项申报中重复使用。同时,硕士研究生可提交1封校外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评定结果和相关材料应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若硕士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研究生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研究生处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此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有关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副校长、研究生处处长、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干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的过程控制和指导监督,并在评奖期间设立咨询、投诉信箱和电话,受理研究生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且入学满1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外)。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品德优良,诚信守法,维护稳定,爱国爱校;
(二)学习勤奋,基础扎实,学风端正,成绩优良。本学年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80分或达到良好;
(三)遵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突出,学术行为端正,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本学年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四)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公益和文体活动,在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五)在学校、学院研究生会、班级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参评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学年在大学学报或一般国家核心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本学年考试成绩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居同年级同专业的前五名。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研究生处结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总比例和额度,根据研究生的初试、复试成绩以及入学后的学习或工作表现,讨论和确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入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处提供的最终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
(二)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应根据学校制定的具体评定细则(如下),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在每年的9月1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指标体系 思想品德 课程成绩 学术活动与科研工作 社会活动
二年级 10% 70% 15% 5%
三年级 10% 25% 60% 5%
注:毕业学年只评选优秀毕业生

2.研究生处评审。在研究生辅导员组织的班级民主推荐提名和参考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生处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在学校下发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研究生处提供的最终学业奖学金学生名单予以核准,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第一、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次年的9月中下旬进行。第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当年的5月中下旬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不良影响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所修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
(三)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四)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五)未请假擅自离校一周及以上;
(六)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七)“助教”、“助管”、“助研”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若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若研究生对研究生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研究生处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长批准,通知研究生本人。此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第一、二学年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评定次年的10月上旬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4000元,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一等6000元、二等4000元、三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第三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评定当年的6月上旬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等12000元、二等8000元、三等4000元、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一等6000元、二等4000元、三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实行专款专用,评定过程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评定过程接受校纪委、监察和审计的业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各部门应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地完成评定工作。
(一)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协调与管理,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具体评定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十条 凡已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者,将撤销其所得称号,除责令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奖学金以外,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2014年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仍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奖助学金:

为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等制度(定向培养研究生不适用)。并为研究生提供“三助一辅”岗位,逐年加大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为100%。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2万元/人,具体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5%、10%和40%,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0.8万元/年、0.4万元/年;专业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10%、20%、50%,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0.4万元/年、0.2万元/年。

4.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其专业类别按当年入学考试初、复试总成绩排序和入学后的综合表现确定新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术型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5%、10%、40%,奖助标准为:0.6万元/年、0.4万元/年、0.2万元/年;专业型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10%、20%、50%,奖助标准为:0.3万元/年、0.2万元/年、0.1万元/年。

5.海外交流资助:我校还为研究生提供很多的海外交流和海外深造的机会,并根据不同项目提供相应的资助。



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上海政法学院奖学金补贴补助,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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