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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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 表现突出,符合各项奖励条件者,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获奖学生的必备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育部 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院 、 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 活动和其他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项目 奖励措施 项目和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奖励措施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院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梧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四)梧州学院三好学生奖; (五)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六)梧州学院优秀毕业生奖; (七)梧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八)梧州学院学生专业学科竞赛奖;
(九)梧州学院学生体育竞赛奖; (十)梧州学院学生文艺创作比赛奖; (十一)梧州学院其它单项奖; (十二)梧州学院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奖;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给予以下方式的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状、证书或奖章; (五)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定条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有扎实的 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非师范类学生。
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85 分以上(含 85 分) ,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均不低于 80 分者,可参评一 等奖学金;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 ,单科考试或 考查成绩均不低于 70 分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 在 80 分以上(含 80 分) ,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仅有一科低于 70 分但不低 于 60 分、或仅有两科低于 70 分但不低于 65 分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定等级、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金额(元/人·学年) 1000 800 600 比例(%) 1 5 10 第九条 评定办法: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在每年的 9-10 月,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本人申报,并对自己一学年内各方面情况进行自我总结; (二)班级评议:由各班学生酝酿提名,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召开班 委会、团支部会联席会议评选,提出本班人选并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 评审表,材料报系; (三)各系联席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评定, 填写推荐意见; (四)各系汇总推荐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
第四章 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教育(含小教大专班大专阶段) 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学业合格,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 金。
第十二条 我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 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一等师范 第十三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500 元。
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5%评定,每人每月 100 元;二等师范专 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10%评定,每人每月 80 元;三等师范专业 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 85%评定,每人每月 40 元。
均可享受平均标准的师范专业奖学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 金,每人每月 50 元。
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由系按评选专业奖学金的 条件, 以学生上学期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作为下一学期师范专业奖学金等 级评定的依据,提出本系一等、二等和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获奖者推荐名 单,经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留级重读期间,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享受下一学期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 第十六条 学生因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师范专业奖学金。
(该学期停发奖学金时间不足,应在下学期继续停发, 直到停发时间满为止)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各系 于每月 8 日前将本系学生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方案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 后交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
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
第五章 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 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表现突出; (二)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过学院任何处分,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没有补考和无故学费现象。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比例:按全院学生总人数的 15%评选。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方法和程序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同。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100 元。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授予对象为任职一学年以上的下列学生干部:学 院、系两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学生社团正职;学生党支部学生; 各班团支部、班委干部;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 敢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行动上能起表率作用, 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 全学年未受过任何处分,没有无故学费的现象; (三)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 ,单科考试或考 查成绩均不低于 60 分。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干部人数的 20%。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步骤:优秀学生干部每年 4-5 月评 定一次,由学生干部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提出推荐意见(学院团委、 学生会及各直属组织的团学干部按 20%的比例推荐) 经学院团委初审后报 ,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院一次性颁发奖金 100 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同时符合院级优秀学生
第二十六条 如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 干部的评选条件,经评选合格,可同时授予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 号,不再颁发奖金。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奖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对象:本院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 专科毕业生。
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 5%。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 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 进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热爱学院,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重师长, 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全面发展,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学期操行评定为优良,其中有四次以上为优;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四)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获一次以上院级“优秀党员”“三好 、 学生”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获一次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 干部”或“优秀团员” ; (五)曾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二等 奖以上;或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八名、或三等奖以上; 或获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前三名,或二等奖的学生优先考虑。
每年的 3-5 月份评选,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时间和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系提出推荐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办法: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100 元。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第九章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积极参加大学生正规课外
第三十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 学术科技竞赛,特设本奖项。
本奖项适用于大学生正规课外学术科技
第三十二条 奖励适用范围: 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 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自治区或全院程序设计大赛等,同一竞赛如果同时 获得国家级和省奖励,只计发最高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名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元/项) 5000 4000 2000 1000 省区级 (元/项) 2000 1500 800 500 300 200 100 学院级 (元/项) 进行课外训练或赛前训练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组队参赛。

梧州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梧州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梧州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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