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9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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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2012年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用 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津教委办〔2014〕69号)文件相关要求,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 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学工部、校团委负责人、研 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 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统 一保存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 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任委 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审等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导工作由研究生院具体 负责。

第三章奖励标准、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 yG o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应为我校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平均成绩不低 于80分;
3. 科研能力显著,至少公开发表一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者优先(原则上应以第一作者发表);
4・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获得市级及以 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在各类比赛中获市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九条在学期间有下述行为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1.有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党、团、行政各级 组织处分的研究生;
2.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研究生;
3. 违反学校、学院管理规定,有损坏集体财产、违反宿舍管 理规定等记录的研究生;
4. 有不良诚信记录,考试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
5. 在评奖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6.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属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 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派出留学或校 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参评资格。但由于因私出国留 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 备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应重点 考察其本科阶段、研究生招生考试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院、所、中心)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 式的考察,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方可参评。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于每年10月 初启动,10月下旬结束。
第十四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的全日制 所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应于10月初填写《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出申请。
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 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 获奖学生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审结果 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 汇总表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每年10月中旬,各培养单位将评审工作情况、 填写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评审情况和结果进行汇 总,于10月下旬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每年 10月31日前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市 财政局、市教委。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 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 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如有拖欠学校相关费用的情况,原则上 应将奖学金优先用于补缴所欠费用,余额如数由学生所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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