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31 编辑:考研派小莉 推荐访问:
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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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正文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 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 号) 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2 万元/人。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分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各硕士点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各硕士点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研究生导师、科研(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单位各硕士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 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 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定向、不转入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认真完成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学位课成绩位于所在硕士点本年级前 50,在校期间所有课程考核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
5. 科研成果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本专业三类以上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2)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本以上;
(3) 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4) 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的第 1 获奖人、
获得特等奖的第 1 和第 2 获奖人;
(5) 其他由各硕士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优秀的科研成果。
以上成果须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安庆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
第七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1. 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
3. 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 分;
4. 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以及在校期间自行出国(境);
5. 未按时报到注册。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根据各硕士点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适当倾斜。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本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向所在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所在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
第十一条 各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硕士点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包括内容: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要求或事实、申诉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签名。各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所作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办法要求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2〕18 号)同时废止。
安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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